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轧钢厂二氧化碳气体灭火
发布日期:2021-06-03     浏览量:654
  轧钢安全规程

  3.1

  轧钢企业 Rolling Plant

  从事钢材压力加工或深加工的企业。

  3.2

  工业炉窑 Furnace

  轧钢企业中用于钢锭、钢坯和钢材加热、保温和热处理的设备。

  3.3

  精整 Procession

  对钢材(钢坯)进行表面修磨、改变尺寸、改变形状、调整表面状态或性能等的加工过程。

  3.4

  事故飞剪 Emergency Flying Shear

  专门用于事故状态剪切钢材的设备。

  3.5

  酸洗 Pickling

  清除热轧钢材表面氧化铁皮的一种化学处理方法。

  3.6

  热处理 Heat Treatment

  热处理是将金属材料放在一定的介质内加热、保温、冷却,通过改变材料表面或内部的

  金相组织结构,来控制其性能的一种金属热加工工艺。

  4 安全管理

  4.1 轧钢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满足 GB/T33000 的相关规定。

  4.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3 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有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之中。

  4.4 建设项目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变更安全设施,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签字

  后,方可进行隐蔽。

  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建设单位。

  4.5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不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 日。

  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

  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4.6 轧钢企业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测监控,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

  3

  章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应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4.7 轧钢企业应根据 GB6222 的有关规定,配备煤气在线监测、防护设施,应在煤气易泄漏

  和易聚集区域,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4.8 轧钢企业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岗位交接班制度。

  4.9 特种作业人员和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均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

  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上述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应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10 轧钢企业应建立健全派遣劳动者用工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派遣劳动者用工的安全管

  理,对被派遣劳动者应进行统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11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有关生产人

  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4.12 轧钢企业应建立对厂房、机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清扫制度。要害岗位及电气、

  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4.13 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挪动、拆除或移作他用。

  4.14 轧钢企业应建立煤气中毒以及火灾、触电、酸碱腐蚀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

  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 GB29639 的相关规定,并在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置必备的防毒口罩、

  防护手套、防护服、防毒面具、呼吸器、洗眼器、急救药品与器械等事故应急器具,并定期

  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4.15 轧钢企业生产、检、维修作业外包的,应对承包单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告知和安全交

  底,签订安全协议,并对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安全措施进行审核。

  4.16 轧钢企业强电磁辐射区域应设警示标识,体内安装有心脏起搏器或金属植入物的人员

  禁止进入。

  4.17 轧钢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和处理。

  4.18 进入涉及煤气的设施等有限空间作业,应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和 GBZ/T205 规

  定要求,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4.19 轧钢企业使用的各种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化学品安全数据表

  (MSDS),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保证从业人员能够理解其化学和物理危害,

  并掌握防范技能。

  5 厂区布置与厂房建筑

  5.1 厂址选择应遵循 GB50187 和 GB50603 的规定。

  5.2 厂(车间)应设在企业污染影响较大的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

  5.3 厂房主要迎风面,宜与夏季主导风向成 60°~90°角;应使热作业区和产生烟气或有害气

  体的作业区布置在下风位置;噪声较大或有害气体和粉尘危害较严重的工序,在工艺条件允

  许的情况下,应布置在独立的跨间或单独的房间内;高温作业的操作岗位,应布置在热源的

  上风侧。

  5.4 工厂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实行人车分流。通过人流、车流密度较大的铁

  路、道路平交道口,应根据 GB4387 的有关规定,修建立交、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5.5 散热量大或工作条件较差的跨间(包括加热炉跨、热轧跨、冷床跨、热处理炉跨,热钢

  坯跨、酸洗跨、涂镀跨等),应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送排风,车间四周不宜修建披

  屋。

  5.6 厂房建筑和设备基础受高温辐射烘烤、轧件和机械负荷冲击以及大量油、酸、碱腐蚀等

  破坏作用的,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7 设置起重机的新建厂房,其柱顶或屋架下弦底面与起重机顶端的净空尺寸不应小于

  0.4m;地基较好、地面荷载不大、跨度小于 15 米时,净空尺寸可缩小至 0.3 米。通过立柱

  处的走道,最小宽度(上柱内缘到起重机大桥端头外缘的净空尺寸)不应小于 0.55m,如从

  上柱人孔穿孔,人孔宽度不应小于 0.4m;起重机轨道标高应保证对最高设备吊装拆卸的安

  全高度,吊件下缘高度距最高设备高度净空间距不应小于 0.5m;起重机操作室下缘,距安

  全通道平台、材料堆垛和车间设施的安全间距应不小于 2.0m,距安全操作平台的安全间距

  不应小于 3.0m。

  5.8 厂房结构上,应合理分布适当数量的加强桁架,以便更换起重机电机等设备时作承重结

  构使用。主厂房及其他中、重级工作类型的桥式起重机,应设置双侧贯通的起重机安全走道,

  双面走道宽度一般不小于 1m。厂房山墙应设置跨间通长走道;若不设置跨间通长走道时,

  应在两端山墙处各设一个长度为厂房跨度的检修平台。轻级工作起重机厂房,应设单侧贯通

  的安全走道,走道宽度应不小于 0.8m,并应按起重机台数设置司机专用走梯和蹬车平台。

  5.9 起重机经常作业的区段应适当留有富裕的场地。

  5.10 使用起重机换辊方式的车间,应有保证换辊安全作业所必需的场地和空间。

  5.11 车间设计,应考虑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吊运物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

  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并不应随意从主体设备上越过。车间内的仪表室、操作台,电气室、液

  压站等,应布置在吊物碰不到的厂房两侧,若工艺需要布置在厂房中间,则应有易于识别的

  明显标志。

  5.12 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并设应急疏散通道,以便在异常

  情况或紧急抢救情况下供人员和消防车、急救车使用。

  5.13 厂区建筑物与铁路、道路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 GB50603 的规定。

  5.14 钢坯采用汽车热送时,应设置专用通道,并减少道口或交叉口,困难时,应通过交通

  组织,减少专用通道上其他车辆的通行。

  5.15 厂区布置,应避免轧钢车间主厂房与铁路线交叉,或四周被铁路包围。

  5.16 煤气、氢气等易燃易爆介质管线、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铁路、道路之间的距离,

  应符合 GB50603、GB6222 的规定。

  5

  6 危险场所与防火

  6.1 危险场所

  6.1.1 下列场所应属危险场所:

  ——根据 GB50016 确定为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场所;

  ——根据 GB50058 确定为 0 区、1 区和 2 区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和 20 区、21 区、

  22 区粉尘或可燃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

  ——接触毒物,有窒息性气体或射线,在不正常或故障情况下会造成急性中毒或严重人

  身伤害的场所;

  ——高压、高频带电设备,或超过规定的磁场强度、电场强度标准,易于触电或可能造

  轧钢厂二氧化碳气体灭火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是应用最为广泛的气体灭火系统之一,系统功能完备,性能稳定可靠。

  二氧化碳被高压液化后罐装、储存,喷放时体积急剧膨胀并吸收大量的热,可降低火灾现场的温度,同时稀释被保护空间的氧气浓度达到室息灭火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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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电子计算机房、数据储存间、图书库房、银行金库、贵重物品库、纸张库、棉花库、食品库、中草药库、皮毛库及电缆隧道等重点场所的消防保护,也可以用于生产作业火灾危险场所,如浸渍槽、中草药库、皮毛库及电缆隧道等重点场所的消防保护,也可以用于生产作业火灾危险场所,如浸渍槽、熔化槽、轧制机、纺织机、发电机、印刷机、油浸变压器、油开关、大型发电机液压设备、烘干设备、干洗设备、除尘设备、炊事灶具、喷漆生产线、电气老化间、水泥生产流程中的煤粉仓,以及船舶机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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