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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发布日期:2022-01-11     浏览量: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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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制度分类。

  1.CO2灭火系统根据使用方式可以分为完全淹没式和局部应用式两种。完全淹没灭火系统用于在封闭空间扑救火灾;局部灭火系统在不需要封闭空间条件下,对特定保护对象进行非深位灭火。

  2.全淹没灭火系统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将一定浓度的二氧化碳喷射到防护区域,并使整个保护区域均匀地充满灭火系统。

  3.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在一定时间内对被保护物体喷射速度,直接喷入CO2,保持一定时间。

  4.组合分配系统是指用一套二氧化碳储存设备来保护两个或更多保护性区域或保护对象的消防系统。

  第二,保护区域的设置要求。

  1.采用完全淹没式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域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喷放CO2之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对于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着火,其面积不得超过保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得位于底部。

  2)对于固体深度火,除泄压口外,在喷放CO2之前自动关闭。

  3)防护区域的门扇和门扇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不得低于0.25h,门窗和围护结构的允许压力不得小于1200Pa。

  4)在喷放CO2之前,在防护区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上的防火阀应自动关闭。

  2.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以下规定:

  1)保护物体周围空气的流速不宜超过3m/s。如有需要,应采取挡风措施。

  2)喷头和保护器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蔽物。

  3)当保护物为易燃液体时,液面到容器的缘口不能少于150mm。

  4)在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切断易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3.对于完全浸没的CO2灭火系统,该保护区域应设置泄压孔,并适宜于外墙,高度大于保护区域净高度的2/3。保护区域内设置防爆泄压孔时,不能单独设置泄压口。

  4.其他要求。

  防护区域内设置火警报警装置,如有需要,可增加灯光报警。在防护区域入口设置火警、灯光报警。报警量不宜少于灭火过程所需的时间,且能手工切断报警信号。

  2)防护区应在30秒之内将该区域人员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逃生通道与出口通道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3)保护区域入口设置灭火系统保护标记及二氧化碳喷射指示灯。

  4)当系统管道设置于易燃气体、蒸汽或具有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场所时,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5)地下防护区及不设置窗户或固定窗扇的地面防护区域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6)防护区域的门必须开到疏散方向,并且可以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从防护区域打开。

  7)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域入口处的明显位置必须有专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制度设计方面。

  1.总则。

  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根据灭火剂贮存方式可分为高、低电压两种。管线起始点计算压力(绝对压力),高压系统为5.17MPa,低压系统为2.07MPa。

  2)完全淹没式灭火系统,当保护区域的环境温度超过100℃时,CO2设计剂量应按标准计算值每超过5℃增加2%,保护区环境温度低于-20℃时,设计CO2用量应在标准计算值基础上每降低1℃2%。

  3)区域法和容积法可以设计局部灭火系统。若被保护物着火位置较平的表面,宜用面积法,而在火物为不规则物体时,宜采用体积法。

  4)CO2全淹没灭火系统不适用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2.储备量。

  1)组合分配系统的CO2贮藏,不得少于最大所需储藏的保护区或目标物的储存量。

  2)如果联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或更多的保护区或物体,或者如果在48h内无法恢复,CO2应该有备份量,所需备用量不得少于系统设计的储备量。对高电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库容器的低压系统,应将其与系统管网连接起来,并能够与主储罐切换。

  3.浓度(完全淹没式灭火系统)

  1)CO2设计浓度不得少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且不得少于34%。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可以按规范规定确定。

  2)当保护区内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可燃物质时,保护区CO2设计浓度应按可燃物中CO2设计浓度最高。

  4.喷洒灭火剂的时间。

  1)完全浸没系统中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得超过1min。对于深层固体火,喷吹时间不能超过7min,且CO2浓度应在2min内达到30%。

  2)在现场使用灭火系统时,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得少于0.5min。当着火温度低于沸点时,对液体和可熔固体着火时,CO2喷射时间不得少于1.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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