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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淹没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发布日期:2021-12-31     浏览量:650
  气体灭火系统是传统的固定灭火系统之一,具有灭火效率高、灭火速度快、保护对象无污染等优点。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是以二氧化碳为灭火介质的气体灭火系统。今天,我们分享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

  一

  一般规定。

  1.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不适用于经常停留的地方。

  2.在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气体的气源。

  二

  设计要求。

  1.灭火浓度。

  1)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浓度不得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不得小于34%。

  2)当全淹没灭火系统保护区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可燃物时,保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为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3)当灭火系统保护区环境温度超过10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设计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5℃增加2%。

  4)当全淹没灭火系统保护区环境温度低于-2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设计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降低1℃增加2%。

  5)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火灾部是相对平坦的表面时,应采用面积法;当火灾对象是不规则物体时,应采用体积法。

  2.喷洒时间。

  1)灭火系统全淹没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得超过1min。灭固体深度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得超过7分钟,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前2分钟内达到30%。

  2)局部灭火系统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得小于0.5min。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得小于1.5min。

  其.其他。

  1)全淹没灭火系统保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应设置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保护区净高的2/3。当保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时,不得单独设置泄压口。

  2)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得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保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3)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或5个以上的保护区或保护对象,或48小时内无法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连接,并可与主储存容器切换。

  三

  系统组件。

  1.储存装置应具有灭火剂泄漏检测功能。当储存容器中充满二氧化碳的损失达到初始填充量的10%时,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及时补充。

  2.存储装置应设置在专用存储容器之间。局部灭火系统的存储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中。对于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专用存储容器,应设置机械排气装置。排气口距存储容器之间的地面高度不应大于0.5m。排气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正常排气量应根据通风次数确定,事故排气量应根据通风次数确定。

  3.在组合分配系统中,每个保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设置一个选择阀。选择阀应设置在存储容器之间,便于手动操作、检查和维护。选择阀上应设置标有保护区的铭牌。

  4.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二氧化碳储存容器容器阀运行前或同时打开;使用灭火剂本身作为启动气源打开的选择阀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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