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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发布日期:2021-12-13     浏览量:605
  1.当CO2灭火系统采用完全淹没式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域时,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着火,在喷放二氧化碳之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得大于总内表面积的3%,且不应设置在底部。

  2.CO2灭火系统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以下规定(常考点):

  (1)保护物体周围的气流速度不宜超过3m/s,如有需要,应采取挡风措施;

  (2)当保护对象为易燃液体时,液面与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3)CO2设计浓度不得少于灭火浓度的1.7倍,且不得少于34%。

  3.如保护区域内环境温度超过100℃,CO2的设计用量,每超过5℃应按设计规范计算的值增加2%,保护区域环境温度低于-20℃时,CO2设计用量应在设计规范计算的基础上每降低1℃,提高2%。

  4.完全浸没系统的CO2喷射时间不得超过1min。对于深层固体火扑救,喷吹时间不得超过7min,且CO2浓度应在2min内达到30%。(常考点)

  5.应用局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得小于0.5min(即30s),对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熔融固体着火时,CO2的喷射时间不得小于1.5min(即90s)。(常考点)

  6.架空式喷头的布置宜与保护物体表面垂直,瞄准点为喷头保护区域的中心。如确实需要非垂直布置,则喷头安装角不得小于45°,瞄准点应偏置喷头安装位置。

  7.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保护高度不宜超过6.5m,不得小于0.3m;保护半径不宜超过4.5m,不得超过7.5m。(常考点)

  8.喷头应紧贴防护区顶面,其最大距离不能超过0.5m。

  9.在保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数量不宜超过10个。(常考,与干粉灭火系统4台做好区别)

  10.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得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得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固体表面火的灭火浓度5.8%。

  11.通信室和电子计算机机房等防护区域的设计喷放时间不得超过8s。其它保护区域的设计喷放时间不得超过10s。

  12.灭火剂浸渍时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1)纸、木、布等固体表面着火,宜用20分钟;

  (2)通信机房、电脑室电器着火,应采用5min;

  注意:电脑室、电脑室、电脑室、电脑室、电脑室等发生火灾的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均为20分钟。

  (3)气液着火,不得少于1分钟;

  (3)其它固体表面着火,10分钟为宜。

  记:一个(1分钟)企业(1分钟)(气液)20个指标,实际上(10分钟)只完成了5个。

  13.高压系统储存箱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15MPa,储存罐和容器阀上应设有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19MPa±0.95MPa。

  14.低压系统储存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小于2.5MPa,并且必须有良好的绝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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