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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发布日期:2021-11-17     浏览量:548
  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用于扑灭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灭火系统用于扑灭无封闭空间条件的非深度火灾。

  2.全淹没灭火系统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向保护区喷洒一定浓度的二氧化碳,使其均匀填充整个保护区的灭火系统。

  3.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指向保护对象直接喷洒二氧化碳,并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喷洒。

  4.组合分配系统是指用一套二氧化碳储存装置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保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

  二、设置防护区的要求。

  1.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保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面积不应大于保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开口不应位于底面。

  2)喷放二氧化碳前,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自动关闭。

  3)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和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0.25h,围护结构和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得小于1200Pa。

  4)防护区内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内的防火阀应在喷洒二氧化碳前自动关闭。

  2.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于3m/s。必要时,应采取防风措施。

  2)喷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嘴喷角范围内不得有遮挡物。

  3)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与容器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4)在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气体的气源。

  3.对于完全淹没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保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设置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保护区净高的2/3。防爆泄压孔设置在防护区时,可不单独设置泄压口。

  4.其他要求。

  1)防护区应设置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加光报警器。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报警时间不应小于灭火过程所需的时间,报警信号应手动切除。

  2)保护区应有能在30s内疏散该区人员的走道和出口。疏散走道和出口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灭火系统防护标志和二氧化碳喷射指示灯。

  4)当系统管道设置在可燃气体、蒸汽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地方时,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5)地下保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保护区应设置机械排气装置。

  6)保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打开,并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从保护区打开。

  7)灭火系统保护区入口处应配备专用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系统设计。

  一般规定。

  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灭火剂储存方式可分为高压系统和低压系统。管网起点计算压力(绝对压力);高压系统应取5.17MPa,低压系统应取2.07MPa。

  2)对于全淹没灭火系统,当保护区环境温度超过10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5℃增加2%;当保护区环境温度低于-2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1℃增加2%。

  3)局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受保护对象的着火部分相对平坦时,应采用面积法;当着火对象为不规则物体时,应采用体积法。

  4)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不适用于经常停留的地方。

  2.储存量

  1)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得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保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2)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或更多的保护区或保护对象,或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存储量。对于单独设置备用量存储容器的高压系统和低压系统,备用量存储容器应与系统管网连接,并可与主存储容器切换。

  3.设计浓度(完全淹没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得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不得小于34%。可燃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可按规范确定。

  2)当保护区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可燃物时,保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为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4.灭火剂喷洒时间。

  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喷放时间不得超过1min。扑灭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得超过7分钟,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前2分钟达到30%。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得小于0.5min。二氧化碳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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