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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
发布日期:2021-11-09     浏览量:495
  1.当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保护区时,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气体、液体、电气和固体表面火灾的开口不得大于保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开口不得位于底面。

  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速不应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与容器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3)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得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不得小于34%。

  3.当保护区环境温度超过100℃时,CO2的设计量应按设计规范计算值每5℃提高2%;当保护区环境温度低于-20℃时,按设计标准计算值,每℃应提高2%。

  4.灭火系统二氧化碳喷放时间不得超过1min。灭火时,喷淋时间不能超过7分钟,CO2浓度要在2分钟内达到30%。

  5.局部灭火系统二氧化碳喷放时间不得小于0.5min(即30s)。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喷放时间不得小于1.5min(即90s)。

  6.架空喷嘴应该与保护物体表面垂直,瞄准点应该是喷嘴保护区域的中心。对于要求非垂直配置的喷嘴,其安装角度不能小于45°,且其瞄准点偏置喷嘴安装位置。

  7.气体灭火系统喷嘴保护高度不能超过6.5m,不能小于0.3m;保护半径不能超过4.5m或7.5m。

  8.喷嘴应安装在保护区顶面附近,最大距离不应大于0.5m。

  9.防护区域内安装的预制灭火系统,其数量不得超过10个。(常考,区分四种干粉灭火系统)

  10.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得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得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固体表面灭火浓度为5.8%。

  11.在通信室、电子计算机室等保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得超过8s。在其他保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得超过10s。

  12.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料、纸、布等固体表面着火20分钟;

  (2)电子计算机房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5min;

  注意: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设在通信机房,其电气设备着火20分钟。

  (3)气液火灾不得小于1min;

  (3)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10min。

  13.高压系统储存箱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15MPa,储存罐和储罐阀门上应设有泄压装置,泄压动作压力应为19MPa±0.95MPa。

  14.低压系统储存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小于2.5MPa,并且要有良好的保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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