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当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用于经常有人的保护场所时可不设自动控制。
2、当采用火灾探测器时,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根据人员疏散要求,宜延迟启动,但延迟时间不应大于30s。
3、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并应能在一处完成系统启动的全部操作。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保护对象附近。
对于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应在其入口处设置手动、自动转换控制装置;有人工作时,应置于手动控制状态。
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供电与自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气动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与控制所需要的压力和用气量。
5、低压系统制冷装置的供电应采用消防电源,制冷装置应采用自动控制,且应设手动操作装置。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动作信号及相关警报信号、工作状态和控制状态均应能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
安全要求
1、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报警时间不宜小于灭火过程所需的时间,并应能手动切除警报信号。
2、防护区应有能在30s内使该区人员疏散完毕的走道与出口。在疏散走道与出口处,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灭火系统防护标志和二氧化碳喷放指示灯。
4、当系统管道设置在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场所时,应设防静电接地。
5、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6、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7、设置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入口处明显位置应配备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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