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系统介绍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是应用二氧化碳气体作为灭火剂,在防护区内按照可燃物种类,使二氧化碳浓度达到国家设计规范规定的灭火浓度,火灾自动熄灭。该灭火系统就是将二氧化碳气体贮存在高压(15MPa)钢瓶内,成为灭火剂瓶组,按防护区的需要量,把灭火剂瓶组和输送管网组合在一起,通过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实现自动、手动或机械应急操作,对防护区喷放灭火剂,实施灭火。
可以组成单元独立系统(用一套灭火系统贮存装置保护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或组合分配系统(用一套灭火系统贮存装置保护两个及两个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
灭火系统一般为全淹没使用,有特殊需要时,可作局部应用。
二、 适用范围
二氧化碳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GB50193-1999):
1)灭火前切断气源的可燃气体火灾;
2)可燃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火灾(如石蜡、沥青等);
3)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固体深位火灾(如棉毛、织物、纸张等);
4)电气引起的上述带电火灾。
二氧化碳灭火剂,灭火后不留痕迹,没有毒害,不破坏物质,是气体灭火系统产品中至今唯一可以灭可燃物深位火灾的灭火剂,特别适用于下列场所:
1)图书、档案、美术、文物等珍贵资料库房;
2)变配电室、发电机房;
3)贵重仪器和重要设备;
4)发电厂煤粉仓、货仓、机械式立体车库等;
5)计算机、通讯机房。
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GB50193-1999):
1)硝化纤维、火药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火灾;
3)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三、 安全警告
1)由于二氧化碳对人体有窒息作用,在有人工作的场所使用,要确保人员能在系统延时(30s)喷放时间内顺利撤出;
2)在防护区门口实施立即启动灭火系统或在瓶组间进行应急操作实施灭火时,必须确保防护区内人员已撤出。
3)在上述部位必须设置明显的危险告示牌,如:
a、防护区内:危险!!!听到现场警铃响,人员必须立刻撤出;
b、在防护区门口设置紧急启动按钮处:危险!!!确认防护区内 无人,方可操作;
c、在瓶组间内:危险!!!机械应急操作时必须确认防护区内无人
4)除上述安全警告外,有关安全措施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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